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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经理借账户炒股13年,投入5000万亏了13万,遭罚款8万元

2020-05-26 10:37 来源: 站长资源平台 编辑: 佚名 浏览(464)人   

每经编辑 胡玲

据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网站公告,日前,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亳州营业部总经理汝伟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汝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4年汝伟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09年6月18日至调查日担任国元证券亳州营业部总经理,属于证券从业人员。2006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汝伟借用“张成”普通账户、信用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累计买入3653464股,买入金额49418568.4元,累计卖出3663,514股,卖出金额49377999.84元,扣除佣金税费后,经交易所计算,亏损137530.12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任职通知文件、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安徽证监局认为:汝伟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2005年《证券法》有关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其长期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汝伟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表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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