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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 个人隐私权VS网络监督权

2016-01-21 13:50 来源: 钛媒体 编辑: 佚名 浏览(1055)人   


  知乎童瑶诈骗案 个人隐私权 网络监督
  近日,关于“知乎女神诈骗案”的消息吸引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在知乎网友集体举报后,疑似当事人童某又发布帖文,就自己的行为致歉,并称自己正准备和父母一起去公安局自首。并表示,对于诈骗的钱财,会原封不动地退还给大家。

  虽然这起事件的结果还需要法律来判定,不过在“知乎”+“女神”的影响力碰撞下,事件确实引发了比较热烈的思考。比如,“高品质社区不改互联网的本质”、 “诈骗事件中平台到底有没有责任”等内容。值得注意是,在快播和百度贴吧引发的技术思考下,在“知乎女神诈骗案”中起到扭转乾坤作用的“人肉搜索”,同样值得深思。

  对于“知乎女神诈骗案”,“诈骗者”的信息是通过社会工程学,即所谓的人肉搜索获得的。相对于商业搜索引擎,人肉搜索灵活多变,力量强大,很难有它人肉不到的信息。借着互联网普及的基础,特别是天涯、猫扑等论坛的兴起,人肉搜索开始出现。

  如今,由于贴吧、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广泛流行,只要一个人没有从一开始就处心积虑消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那么他很容易被人肉搜索出真实信息。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特别是中立的技术手段,放在不同的使用者手中,产生的效果可能就会南辕北辙。因此,对于人肉搜索这一功能强大的技术,也呈现出双刃剑的特征。

  2014年5月5日,成都男司机殴打女司机的事件仍在继续发酵。男司机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记录下的事件过程,让许多网友质疑女司机也有过错。网络上有网友曝出女司机4年前的不文明驾驶行为,甚至出现了女司机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类似的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2日,一段地铁上“女子地铁吃鸡爪乱吐”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随着事态发展,在网民的集体鞭挞甚至“狂欢”下,这名女子也承受到了远远超出法律之外的惩罚。先是其各类个人信息被网友人肉爆料,后是有消息称,其迫于压力丢了工作,甚至影响到所在公司业务。

  当然,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而且,包括本次“知乎女神诈骗案”中的人肉搜索行为,几乎都沾染上了“侵犯隐私权的原罪”。那么,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呢?

  通常来说,个人的手机号、身份证号、开房记录等信息都属于隐私范畴,网友随意公布已构成侵犯隐私权。从法律意义上定义隐私,是指那些不为公众知晓与公众无关的私人内容,包含“私人信息”和“私人活动”。 因此,以上几个案例中网友人肉搜索出来,并且随意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虽然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针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范,但是鉴于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权事件的频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通报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法规首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加大了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比如在个人隐私信息的定义上,该法规明确: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

  不过,该法规刚刚出台的时候,却引起了关于“网络监督权是否会限制”的讨论。如同本次的“知乎女神诈骗案”,人肉搜索技术在曝光犯罪人员信息上发挥着近乎“一锤定音”的作用。在女神真面目被揭露后,一个精心策划的骗局立刻就不攻自破了。而且在近几年的反腐形势下,不少贪官的个人信息正是靠热心的网友人肉搜索出来的。例如,曾经“网红一时”的“天价烟局长”、“表”哥“房”叔等贪官。

  数据显示,利用人肉搜索曝光官员腐败的现象,逐年递增:2008年2例,2009年3例,2010年7例,2011年8例,2012年19例,2013年之后,呈迅猛递增状态。

  因此,因为利用网络手段行使监督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而 “人肉搜索”也被众多网友视为自己行使网络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所以在致力于保护个人信息的《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12条出台后,难免会遭致不少网友的质疑。

  当然,也有不少网友对加强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举措表达了支持。事实上,脱轨的“人肉”已经危及个人信息保护,侵犯公民隐私权,导致了多起现实悲剧。法律对它的约束和规范,迟早都会到来。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4年12月,中国网民数量达6.68亿,名列世界第一,社交用户规模为6.59亿。亿万网友形成的“人肉”搜索,显然是把双刃剑,传播力越可观,破坏力越强大。尤其是在“正义”光环的笼罩下,真实和理性常常被忽略,误伤、躺枪的悲剧时有发生。

  从2006年“虐猫女”事件、2008年出轨男状告网友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到的最近这起 “女高中生自杀事件”,“人肉”搜索”过激失控的危害和弊端,在一桩桩惨痛案例中显露无遗。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于海认为,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亟待接受法律的规范。

  “人人都可以作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同时,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人肉”发起者、参与者、提供服务的网站,一个都不能免责。于海教授还表示,此举亦是回应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迫切需求,与限制网络监督权并无必然的联系。

  在笔者看来,随着互联网用户特别是社交用户规模的不断增长,人肉搜索的应用范围和频次仍有加大趋势。而因为技术的中立性,博弈的焦点自然会集中到个人隐私权与网络监督权上。换而言之,一定程度上,加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防治网络监督权被限制之间形成了矛与盾的关系。如同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对立关系,如何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成为构建法治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以,问题来了,该如何平衡个人隐私权与网络监督权之间的关系呢?就笔者而言,既然人肉搜索是中立性、不预设价值判断的技术,为了防止技术被滥用或者限制,那么就必须坚持程序正义而不是实体正义。如同过去的快播案一样,价值判断往往因人而异,但是程序正义是客观中立的。好比过马路一样,并不是往左走就是对的或者向右走就是错的,关键的是来往的人流都朝向马路的一边走,只要大家都遵循同样的规则,那就不会有碰撞的风险。

  在此基础上,为了规范人肉搜索的使用,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公开,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具体体现在司法解释中,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任何权利都必须在法治的范围内行使,行使监督权必须尊重他人的基本权利;

  二是通过互联网监督公职人员,目的是合理的。但是,目的合理性不能自动证成手段的合法性。未经任何法定的正当的程序,把被监督对象的家庭住址等与所监督的问题无关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公开在网上,手段均不合法;

  三是必要性问题。任何一项权利,都应当有边界。除了在网络上公布个人信息外,还应选择其他更加必要、妥当、损害更小的手段来实现监督权;

  四是公职人员的权利问题。基于职务廉洁性的要求,对公职人员的要求要高于其他主体。在民法上,对公职人员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也弱于其他主体,但这并不意味公职人员就丧失了基本的人格权益。

  此外,在以程序正义来为人肉搜索构建一套规范的使用机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网民素质还相对较低的情况,全面推行互联网用户实名制已经势在必行。虽然早在2015年3月1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发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不过其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并不等于“全网实名制”。

  之所以要提倡全面推行互联网用户实名制,在于不少通过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事件中,没有实名认证的侵害方往往很难追查,这不仅导致隐私权侵害方陷入到维权难的境地,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违法使用人肉搜索者的侥幸心理。换句话说,在制度和法律逐渐完备的基础上,实名制成为悬在“人肉搜索”头上的达摩斯之剑。

  不过,为了防止公民网络监督权的受限,对于合理使用人肉搜索手段来举报贪腐等犯罪行为的公民,同样也要从法律和机制上确保其网络监督权的实现,并维护实名举报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最后,回到“知乎女神诈骗案”,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女神的罪”由法律来判定,而“女神”的个人隐私权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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