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软媒关于IT之家商业诋毁案终审宣判,山东省高院驳回腾讯诉求
致所有读友,
今天上午,软媒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民终 579 号,在文书最后的第 20 页文末,最后一句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并有红色印戳显示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在本案代理律师的努力下,山东高院驳回腾讯诉求,本案彻底翻盘,软媒赢得最终胜利!
很多读友在这几天看到,评论区和IT圈都在 “刷屏”这个消息,已经有读友在其他媒体上看到后转发到这里。鉴于软媒公司已经收到判决文书文本,特此在向大家做下简要通告。
2019 年 2 月 15 日,软媒公司所属平台发布了一篇《做社交,腾讯逼的》的文章,腾讯公司随后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软媒公司:1. 在其注册或运营的 “”网站、App 移动应用、今日头条头条号、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及转载媒体和平台的显著位置上持续 30 日刊登致歉声明,向腾讯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 万元,该费用赔偿给腾讯科技;3.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诉前禁令费用。
一审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 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软媒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其运营的 “”网站、App 移动应用、今日头条头条号、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的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对腾讯科技、深圳腾讯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查,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软媒公司承担;二、软媒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腾讯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15 万元;三、驳回腾讯科技、深圳腾讯的其他诉讼请求。
软媒公司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 02 民初 300 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6 月 3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青岛软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原文请点击此处。
文书文末节选如下——
综观全案,本院认为,经营者不得拒绝别人评论,这是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评论方也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这也是言论自由的应有边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软媒公司发表的评论依据的论据均系权威媒体的相关报道,没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其仅是针对腾讯公司的经营行为作出了正当性评论,虽然有些用语过于犀利,但仍属于评论的范围,不会误导公众。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任何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不可能完全无视他人对企业的评论和看法,只要这些批评不具有恶意,没有虚构事实,也未误导社会公众,即使有时候可能过于偏颇或者片面,相关企业也应该听取、分析、吸纳、改进。尤其是知名企业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应具有更强的容忍度和包容度,理性对待正当的评论,不断改进经营方式,这也是这些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唯有如此,才能获得更多社会公众的认可,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健康成长,不断壮大。
软媒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 02 民初 300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软媒公司注意到文书的签署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那天正是的九周年纪念日。
以上,便是这个案件的经过简述,从案起到案结,感触多多。判决文书的最后那段话,也正是我们的心声:“尤其是知名企业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应具有更强的容忍度和包容度,理性对待正当的评论,不断改进经营方式,这也是这些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唯有如此,才能获得更多社会公众的认可,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健康成长,不断壮大。”
昨天有个老读者留言:“感谢,原来人气的背后还有这些事,我想起了那句话:哪有什么岁月静好,不过是有人在为你负重前行”,于我,真的是酒逢知己的感觉吧,感谢理解。
感谢这个开放进步的伟大时代,感恩九年来所有读者的支持,我们会继续恪守 “客观、价值、重要”的三个基本内容原则,反思自己的不足之处,君子乾乾,努力不息。
软媒 - 存在,创造价值。
刺客,软媒 CEO。